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投保的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保障,疾病的观察期低至15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连续
投保(见5.2)不受本款15日规定的限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
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
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
个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
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的额度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

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

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4)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7)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5)、空中运动(见5.6)、攀岩(见5.7)、探险(见5.8)、摔跤、武术(见5.9)、特技表演(见5.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1),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10)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1)非医疗必需(见5.1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保单生效15天内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病症、妊娠分娩流产、感染艾滋、一般健康检查、整容整形矫形、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器官捐赠、非医疗必须的检查和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疾病住院医疗
不承担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意外住院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5天观察期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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