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1)住院(见5.2)治疗(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责任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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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5)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感染艾滋、安装假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整形手术、参加高危运动、既往病症、非医疗必须的治疗和检查、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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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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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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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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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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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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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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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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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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