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1)住院(见5.2)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见5.3)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待期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4)、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5);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6)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感染艾滋、安装假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整形手术、参加高危运动、既往病症、非医疗必须的治疗和检查、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
意外住院津贴
|
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