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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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 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残疾并由于同一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该 被保险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主合同 身故保险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