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见 7.1)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的,且被保险人因为该工伤意外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签发地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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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因工伤意外致残,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且因为该工伤意外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次性工伤失能收入损失 | 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投保前已患有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