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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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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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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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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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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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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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退还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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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2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