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
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约定的各期保险费。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