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13)(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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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见6.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先天性疾病;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5)、空中运动(见6.6)、攀岩(见6.7)、探险(见6.8)、摔跤、武术(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从事高危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宝宝保了金色朝阳少儿保险组合计划,计划包含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A 款)、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 款)和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计划基本保额10万,年缴保费11990,交费至15周岁,保障可至2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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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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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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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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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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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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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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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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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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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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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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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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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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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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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 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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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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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