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5.1)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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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零时之前,在自驾车上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零时之后,在自驾车上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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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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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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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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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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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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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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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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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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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猝死、未遵医嘱;交通工具外部发生意外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40岁的艾先生为自己购买一份10年交百万身价组合计划,主险1690元/年、附加意外伤害420元/年,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214元/年,安享30年保障,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20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100万元,其他意外身故全残保障200万元,住院津贴为每天2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