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7.1)之后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
②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3)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1。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所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6年和10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 | |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年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一次性交费 |
基本保额×(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分期交费 |
基本保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福贵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