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住院(见5.3)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见5.4)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5.5)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见5.6)给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若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最高为180日,因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最高为90日。若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后出入院间隔未达90日,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但若您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8);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9)、空中运动(见5.10)、攀岩(见5.11)、探险(见5.12)、摔跤、武术(见5.13)、特技表演(见5.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1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观察期内发生疾病、遗传性疾病、妊娠分娩流产、感染艾滋、性病、一般健康检查、安装义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矫形、参加高危运动、器官捐赠、非医疗不许的检查或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
重症监护津贴
|
基本保额×2×住院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