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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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 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 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时置身与交通工具外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时,在一般交通工 具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 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 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 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 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 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