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见5.2)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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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若法定节假日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作为交通工具的航空、列车、轮船、汽车、公司班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与180天内因此身故,按约定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A类风险 | |
B类风险 | |
C类风险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违反交通规则、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在交通工具外部发生的意外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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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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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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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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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定节假日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司班车期间发生意外,由上述意外导致的身故可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