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5.1)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9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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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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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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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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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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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重症住院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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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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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猝死、未遵医嘱、从事高危险运动、牙齿整形、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