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1)或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续保不受90日的限制),由民航管理机关(见7.2)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7.3),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见7.4)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20日为限。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续保不受90日的限制),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7.5),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年后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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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120日为限。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合同终止;若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年后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
(7)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8)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遗传性疾病(见7.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2),精神和行为障碍;
(12)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13)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3)、空中运动(见7.14)、攀岩(见7.15)、探险(见7.16)、摔跤、武术(见7.17)、特技表演(见7.18)、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战争(见7.19)、军事冲突(见7.20)、暴乱(见7.21)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向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日补贴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 保险金额-已领取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牙齿治疗、镶补等;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过错导致航空事故;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