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
一般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若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