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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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违反交通及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违法承运人安全乘坐贵、自伤自杀、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未遵医嘱、感染艾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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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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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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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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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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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8至70周岁因公共交通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领取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