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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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于180日内因此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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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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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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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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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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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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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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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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