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年金:
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二十年。年金给付首年度,每月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后年度每月的给付金额按首年度每月给付金额百分之三的幅度逐年递增。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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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二十年。年金给付首年度,每月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后年度每月的给付金额按首年度每月给付金额百分之三的幅度逐年递增。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将按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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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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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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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N-1)×0.2%] (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领取一次,其中N为保单年度;保证领取满20年,若未来领取满20年身故,则由受益人继续领取至保证给付期结束)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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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若生存至88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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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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