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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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30岁的李先生2007年10月1日购买了10万元的”财智人生”终身保险(万能型)。在不存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况下,保单利益演示如下表所示:
现金价值是退保时能领取的金额。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特别提示:
1. 保险合同生效后,经公司同意可以部分领取。每次领取金额不少于1000元,并以1000元为整数递增。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0元。
2. 每月1日为结算日。结算利率在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
3. 本产品初始费用为1.5%,在收到保费时一次性扣除。
4. 本产品保单管理费为10元/月,在保单结算日从账户价值中扣除。我们保留调整该费用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5. 在犹豫期内退保,我们全额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6. 第1至第5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分别为8%、6.5%、5%、3.5%、2%,第6个保单年度及其以后保单年度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
7. 第1至第5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分别为8%、6.5%、5%、3.5%、2%,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每年第一次部分领取不收取手续费,第二次及以后部分领取,每次收取手续费20元。我们保留调整该费用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被保险人年龄
28天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首次缴费不少于2万元,可追加保险费(每次不低于50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
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 、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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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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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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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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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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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18周岁7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