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
保险费的交纳 : 3 年、5 年
有效保险金额增长:3.5%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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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5内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