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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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F款)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