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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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