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药品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约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进口药品申请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产生的费用;
3、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产生的费用;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疾病 ;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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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而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