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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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