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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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或身故的时间。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间:至70/75/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