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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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3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