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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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2)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则给付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则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2)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则给付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则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