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且在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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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且在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二)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三)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五)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六)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