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所产生的下述(一)至(三)类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与确诊或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保险人将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自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所产生的下述(一)至(三)类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公司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与确诊或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被保险公司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公司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公司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 的治疗恶性肿瘤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公司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公司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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