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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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院的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次癌症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获赔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若投保),且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全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内因该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情形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终止。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如伤残程度符合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情形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