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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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伤残,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按50%计算。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1)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期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踩踏、建筑物倒塌、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3)因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赔付约定的保险金 |
乘坐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1)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因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赔付约定的保险金。 |
意外救护车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产生的救护车费用,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针对社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4)针对社保目录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医疗责任与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针对社保目录内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4)针对社保目录外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医疗责任与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二级或以上的医院接受治疗的;
(3)按(每次实际住院天数-0天次免赔天数)*50元/天,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最多给付30天,累计最多给付180天。 |
意外骨折加油包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骨折或关节脱位,经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确诊并接受手术治疗,赔付约定的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