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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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1、在等待期90天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治疗产生的,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门急诊医疗费用。 4、该项责任年免赔额为1万或2万,保险人按照所选计划以100%或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年累计赔付上限为300万; 5、若以有社保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60%。
6、床位费不超过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在等待期90天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 2、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产生的,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3、该项责任年免赔额为1万或2万,赔付比例根据所选计划为100%或60%,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4、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累计总保额为300万;
5、床位费限1500元/天。 |
既往症致恶性肿瘤 |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导致出险,不予赔付。 其中,既往症指: 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且经治疗后病症有明显缓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