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的责任;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被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被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被保险车辆无有效行驶证,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保险车辆检验不合格;
(七)被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二)被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意外事故产生的善后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障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律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车辆使用者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