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七)旅游者的故意行为;
(八)因旅游者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九)旅游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旅游者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十一)旅游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旅游者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十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基本险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二)旅游者的犯罪行为或自身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旅游者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的损失;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不保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二)旅游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旅游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形式治疗;
(四)旅游者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二)旅游者驾驶交通工具。
基本险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旅行社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旅行社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哪些
保障旅行社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乘坐旅行社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因食用旅行社提供或安排的餐饮发生食物中毒。
保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上述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旅游者身故前保险公司已根据本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为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扣除已支付赔偿后的余额。
(二)旅游者因遭受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赔偿金额为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进行赔偿。
1、旅游者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赔偿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赔偿金额为各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赔偿其中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赔偿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2、旅游者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如合并原有残疾后,可领取《赔偿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支付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赔偿比例表》所列项目的残疾赔偿金。
(三)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旅游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
1、在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例进行赔偿。
2、在境内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3、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4、符合第1、第2或第3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公司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看护保险金。
5、对每一旅游者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本合同项下对该旅游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