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故意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五)盗窃、抢劫、抢夺、酗酒、打架和斗殴;
(六)食用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
(七)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
(八)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
(九)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障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所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餐饮企业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三)餐饮企业及其代表或雇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在餐饮企业营业场所就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四)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保障餐饮企业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餐饮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餐饮企业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餐饮企业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