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
-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医务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需要承担经济赔偿,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提供赔付。
谁能保
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六)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的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六)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七)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

(九)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须进行的。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与患者或患者代理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无协议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医疗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起始日之前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已提出的由医疗事故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哪些
保障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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