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本公司每一保险年度扣除免赔额,对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附表二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保险对象: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初次投保或本合同终止后续保时,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白血病、心肌梗塞、严重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高血压病(III期以上)、肺心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