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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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附录:短期费率系数表


短期费率系数表

短期费率系数

实际承保期间

0-1

1-2

2-3

3-4

4-5

5-6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

第八条 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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