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房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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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暴风、龙卷风;雷击、冰雹、雪灾、崖崩;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等造成的农房损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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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期间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行政执法;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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