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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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如果主合同在被保险人18周岁前生效,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20%;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60%; 3.如果被保险人在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40%; 4.如果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20%。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项下您方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