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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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主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剩余的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总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2)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60%。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