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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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保障项目中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额外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