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等待期
|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主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发生相关的症状或体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规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安享康健重疾: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0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安享康健两全: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
(二)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主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仅指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肝组织,胃,结肠、直肠,食道的恶性肿瘤,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特定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下同)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身故。
但是,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将向您方无息退还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
(2)确诊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确诊特定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