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起,如果被保险人在单数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的24 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 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身故,将按照身故时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年满65 周岁起,如果在单数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的24 时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 时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
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x 1% (自65周岁起可领取,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