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境内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5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除另有约定外,门(急)诊6治疗最长不超过15 天;住院7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90 天。
本险种的限额方式分为年限额8和每次限额9两种可选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合同中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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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单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三、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五、椎间盘膨出和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条件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与主合同相同。
交费方式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怀孕及其并发症、椎间盘突出、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障碍、牙齿保健、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