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1的,我方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 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剩 余各期保险费。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方将向投保人 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 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本 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 为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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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 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1的,自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但是,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是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保单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自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本保单效力终止。 |
因在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期间或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豁免保费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导致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全残豁免保费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导致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精神障碍、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