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高中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的24 时,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高中教育金 | 如果生存至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的24 时,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范围
出生满28 天至5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 |
高中教育金 |
约定保额 (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