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如果我方按照主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方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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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方将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及其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
投保年龄
出生满18周岁至55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自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执行警务军务、酒驾、无证驾驶、恐怖主义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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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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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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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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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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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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