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危重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但初次发生危重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危重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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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起90天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但初次发生危重疾病是在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起90天之内,将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危重疾病,我方将不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第14条所规定的危重疾病中第二十八种疾病除外);
七、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11周岁,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军事行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